关于第63284665号“温馨好太太WXHAOTAITAI”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温馨好太太WXHAOTAITAI 63284665

阅读:40650 2025-09-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好太太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专注商标代理(河北雄安)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4)商标异字第000005115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08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原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1407…

  申请人:江苏好太太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专注商标代理(河北雄安)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4)商标异字第000005115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08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原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抄袭,其注册和使用容易给原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二、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3287297号“好太太 家居”商标、第4041137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18196988号“好太太家居”商标、第18196153号“好家好太太”商标、第18198327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22690322号“真太太 ZOTATA及图”商标、第35306664号“好太太智居”商标、第35306629号“好太太智联”商标、第35554213号“好太太微联”商标、第37138534号“GOOD WIFE”商标、第37138534A号“GOOD WIFE”商标、第37138754号“HAOTAITAI”商标、第41857131号“好太太 科徕尼及图”商标、第42257993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46393122号“好家•好太太”商标、第47105542号“HAOTAITAI”商标、第47083679号“好太太”商标、第50446218号“好太太 臻品 HOTATA”商标、第50442597号“好太太甄选 HOTATA”商标、第50430966号“好太太优享 HOTATAYOUXIANG”商标、第50430970号“好太太有品”商标、第50436437号“好太太一品 HOTATA”商标、第50450942号“好太太 超品”商标、第50450958号“好太太优品 HOTATAYOUPIN”商标、第50456195号“好太太亲选”商标、第50456218号“好太太 优选 HOTATA”商标、第50460436号“好太太•上品 HOTATA •SHANGPIN”商标、第50460466号“好太太智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二十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被异议商标侵犯原异议人的字号权和名称权,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四、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五、申请人(即原被异议人)在多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被列为失信企业,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恶意囤积商标行为。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好太太”系列商标的注册资料;相关广告宣传资料;相关销售资料;相关媒体报道资料;申请人及其“好太太”品牌所获荣誉;在先案件决定、裁定、判决;参加公益的资料;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等。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在我局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温馨好太太 WXHAOTAITAI”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的第35306629号“好太太智联”、第46393122号“好家·好太太”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显著识别汉字均包含“好太太”,若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284665号“温馨好太太 WXHAOTAITAI”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具有独创性、识别性,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授权书;商标使用图片;购销合同、发票等。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意见和证据,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本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15日申请注册,2023年6月6日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在异议期内,原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提起异议,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不予注册复审。

  2、引证商标一、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六的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引证商标十五、十七、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的申请日期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初步审定日期和注册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商品上。引证商标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 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 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 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三、五、六被我局做出撤销复审决定书,对其予以撤销,该决定书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十八、十九、二十、二十四、二十七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十九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援引《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根据查明事实2,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十七、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理由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审理。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五、十六、十七、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原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经注册相关引证商标,且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鉴于原异议人在相关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五、十六、十七、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该项规定。

  四、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所主张的字号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原异议人相联系,进而损害原异议人的在先字号权。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之情形。

  五、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存在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我局不予支持。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故我局对原异议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另,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名称权及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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