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俊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蔡柏霖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15日对第66462994号“大䲲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已经无效宣告裁定宣告无效并公告,本案审理的基础权利已不存在。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