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207940号“桑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桑桂 58207940

阅读:81380 2025-09-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天恩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北桑桂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3日对第58207940号“桑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被申请人于2024年03月13日已经注销,且至今争议商标也未显示转让流程…

  申请人:李天恩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北桑桂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3日对第58207940号“桑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被申请人于2024年03月13日已经注销,且至今争议商标也未显示转让流程。争议商标已经没有实际使用主体,一旦出现在市场上,势必会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企业注销的相关证据、在先案例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8月0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0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2年02月13日。

  2、争议商标权利人湖北桑桂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03月13日注销。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该条款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本案争议商标是已注册商标,即已被授予商标专用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向我局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据符合法律规定。而营业执照注销,丧失的是经营资格,并不影响其处置争议商标的权利。综上,申请人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9日

本文《关于第58207940号“桑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桑桂 5820794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50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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