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蜂享优创 73808191

阅读:150861 2025-0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杭州群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优选文创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群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优选文创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3808191号“蜂享优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

  异议人:杭州群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优选文创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群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优选文创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3808191号“蜂享优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蜂享优创”指定使用于第42类“包装设计服务;信息技术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577412号、第71499105号“蜂享家”、第71359887号、第73803007号“FXJ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08191号“蜂享优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蜂享优创 7380819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4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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