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三枪 71302331

阅读:131327 2025-0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非主流新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非主流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1302331号“三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

  异议人: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非主流新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非主流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1302331号“三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枪”指定使用于第17类“过滤材料(未加工泡沫或塑料膜);绝缘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80673号“三枪及图”、第1113274号“三枪”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7类“未加工或部分加工树胶;垫片”、第25类“衣物;衬衫;西服”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本案中,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三枪”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且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三枪”与异议人该商标“三枪”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完全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302331号“三枪”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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