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宋河李庄 看得见的放心SONGHELIZHUANG及图 72921388

阅读:143035 2025-0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盛世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佑顺 异议人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佑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2921388号“宋河李庄 看得见的放心SONGHELIZHUA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

  异议人: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盛世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佑顺

  异议人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佑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2921388号“宋河李庄 看得见的放心SONGHELIZHUA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宋河李庄 看得见的放心SONGHELIZHUANG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027号“宋河SONGH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86967号“宋河SONGH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商业场所搬迁”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酒”商品上的第173027号“宋河SONGHE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字号权。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921388号“宋河李庄 看得见的放心SONGHELIZHUA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宋河李庄 看得见的放心SONGHELIZHUANG及图 7292138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4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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