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冰泉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冰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冰泉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冰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3148805号“ICESOURC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CESOURCE”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7类“机器轴;气动管道传送器”、第9类“时间记录装置;测绘仪器”、第10类“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用恒温箱”、第40类“打磨;层压”等,本案中,异议人就第7类、第9类、第10类、第40类商品和服务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563854号“ICESOURCE及图”商标、第35511224号“ICESOURC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1类“制冰机和设备;冷冻设备和装置”、第30类“冰砖;食用冰”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ICESOURCE”商标,并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和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已实际使用“ICESOURCE”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足证明其字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和服务相关的行业领域内,通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侵犯其在先域名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来源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48805号“ICESOURC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