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武当甘露井 72427592

阅读:91331 2024-1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湖北武当仙尊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向阳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武当仙尊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向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2427592号“武当甘露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

  异议人:湖北武当仙尊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向阳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武当仙尊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向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2427592号“武当甘露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武当甘露井”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麦芽啤酒;纯净水(饮料);制作无酒精饮料用配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663842号、第10018465号、第70526566号“武当一叶”、第26254007号“武当山灵水”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30类“茶饮料”、第32类“饮料制作配料”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原料、生产工艺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给予其第1083680号“武当”商标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给予异议人商标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27592号“武当甘露井”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武当甘露井 7242759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4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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