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图形 75022743

阅读:77034 2024-1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连江县善领农业专业合作社 异议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连江县善领农业专业合作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502274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

  异议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连江县善领农业专业合作社

  异议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连江县善领农业专业合作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502274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1类“玉米;藤本植物;活动物”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在本案中提交了图画书《HELLO KITTY画画口诀歌》、授权合同及网购平台销售页、载有“大耳狗”的刊物《草莓报》及关于国立国会图书馆馆藏资料的证明书、网络视频页面截图、媒体报道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创作完成“CINNAMOROLL大耳狗”卡通形象并在中国大陆地区公开发表,异议人对其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美术作品在设计风格、构图要素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已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被异议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系其独立创作完成。因此,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许可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在先著作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2274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图形 7502274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4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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