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榄王芝后(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权天下(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沃茸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榄王芝后(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沃茸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24563号“夏日山丘XIARISHANQ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夏日山丘XIARISHANQI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奶酪”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850207号、第62858585号“夏日山丘”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30类“茶;调味品;食用芳香剂”、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原料成分和服务的内容、场所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夏日山丘”商标。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产品报关单及进口食品标签鉴定报告、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夏日山丘”作为异议人商标于“奶制品;奶酪”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夏日山丘”并非固有词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24563号“夏日山丘XIARISHANQIU”商标在“奶制品;奶酪”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