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BGMGIRL 75430192

阅读:160601 2024-1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许昌威肯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卓服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玛尚诚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许昌威肯发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玛尚诚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430192号“BGMGIR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

  异议人:许昌威肯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卓服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玛尚诚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许昌威肯发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玛尚诚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430192号“BGMGIR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GMGIR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6类“卷发器(非手工具);纽扣;假发”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先注册其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异议人提供的海外商标注册证、产品图片、YOUTUBE视频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卷发器(非手工具)”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与“BGMGIRL”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对于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30192号“BGMGIR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BGMGIRL 7543019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4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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