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深圳新贵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韩大吉
委托代理人:丹阳市启名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新贵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韩大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04069号“MANOMO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NOMO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光学器械和仪器;眼镜;眼镜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326172号“MANOMOS”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智能眼镜(数据处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04069号“MANOMO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