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新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华盛龙悦陶瓷有限公司
异议人新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华盛龙悦陶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501562号“萨米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萨米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地板;大理石;石膏(建筑材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80759号“萨米特SUMMIT”、第4327256号、第31581414号、第50551153号“萨米特”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瓷砖;建筑用玻璃;制砖用黏合料”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相近,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在部分商品上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瓷砖”商品上的“萨米特SUMMIT”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著作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01562号“萨米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