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冈部珞机械(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集梦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日泰和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冈部珞机械(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日泰和机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7期《商标公告》第72797261号“冈部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冈部珞”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机器联动装置;工业用封口机;夹盘(机器部件)”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冈部珞”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企业信息、往来信件及律师函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冈部珞”商标,故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官网截图、商标信息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冈部珞”作为其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关的行业领域内,通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97261号“冈部珞”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