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正弘优衣ZHOUOE及图 67543360

阅读:171677 2024-1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广伟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广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67543360号“正弘优衣ZHOUO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

  异议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广伟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广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67543360号“正弘优衣ZHOUO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正弘优衣ZHOUOE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市场营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391180号“优衣库”、第15676533号“UNIQL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设计风格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场所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543360号“正弘优衣ZHOUO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正弘优衣ZHOUOE及图 6754336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4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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