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长春金海蓝天食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开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余号
异议人长春金海蓝天食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余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048257号“爱上鲜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上鲜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面粉;玉米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285019号“爱上鲜”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猪肉食品;肉;鱿鱼”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然而,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在先商标文字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如“爱上仙鱼羊”、“小猫咪爱上鲜”、“爱上渔洋”、“小小鱼爱上鲜”、“爱上鱼羊”、“爱上鲜 小小鱼,爱上鲜!”、“爱上鲜及图”等,且被异议人未能就被异议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48257号“爱上鲜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