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安徽灵杰环境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阿里云飞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灵杰环境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阿里云飞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阿里巴巴云(新加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0期《商标公告》第62262210号“灵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灵杰”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中介服务”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灵杰”商标,并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荣誉证书、购销合同及发票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在先使用“灵杰”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也未能证明“灵杰”作为其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关的行业领域内,通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262210号“灵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