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DUOQI及图 74518768

阅读:148114 2024-1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广州何似创意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大松 异议人广州何似创意文化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大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518768号“DUOQ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

  异议人:广州何似创意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大松

  异议人广州何似创意文化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大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518768号“DUOQ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UOQ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8类“仿皮革;背包;婴儿背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91442号、第45614288号“朵以DUOYI”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腰带”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117127类“朵以DUOYI”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手提包;钱包;书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18768号“DUOQ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DUOQI及图 7451876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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