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三养食品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诊室之家(山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养食品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诊室之家(山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741497号“三养芸通T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养芸通T汤”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茶饮料;软糖(糖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528439号“火鸡三养”、第51688251A号“三养食品”、第60030972号“美食三养”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面条;方便面;咖啡;茶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文字部分“三养”,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源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及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41497号“三养芸通T汤”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