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四川蓝光矿泉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小姣
委托代理人:成都华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蓝光矿泉水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小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68460号“蓝兴LANX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蓝兴LANXING”,指定使用于第32类“水(饮料);矿泉水(饮料);佐餐饮用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43047号“蓝光”、第9548734号“蓝光”、第43939987号“蓝光”、第903282号“蓝光LANGUA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矿泉水(饮料);矿泉水;柠檬水”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68460号“蓝兴LANXI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