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品行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市金永贸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欣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市金永贸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284568号“TUCALZAD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TUCALZADO”,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童装;婚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08376号“TUCANO INTERNAZIONALE及图”、第18708378号“TUCAN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防水服”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84568号“TUCALZAD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