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惠州市亿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睿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惠州市亿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086430号“ELONGPOW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ELONGPOWER”,指定使用于第39类“配电;能源分配;给水”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63296号“ELONG”、第8959435号“艺龙ELONG.COM及图”、第14145651号“艺龙ELONG及图”、第32179776号“ELONG”、第45246667号“ELONG ETANG”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邮购货物的递送;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旅行陪伴”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及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86430号“ELONGPOW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