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泉本润QUANBENRUN 72107727

阅读:99486 2024-1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广州市鑫翔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英国瑞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鑫翔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英国瑞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2107727号“泉本润QUANBENRU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

  异议人:广州市鑫翔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英国瑞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鑫翔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英国瑞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2107727号“泉本润QUANBENRU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泉本润QUANBENRU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精油;沐浴乳;清洁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977398号“润本RUNBE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消毒纸巾”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834809号、第32688966号“润本RUNBEN”、第9748137号“润本RUNBE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爽身粉;香皂;洗面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107727号“泉本润QUANBENRU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泉本润QUANBENRUN 7210772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4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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