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马赫汀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伊梵净(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马赫汀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伊梵净(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546644号“DMYFJ”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DMYFJ”,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97326号“DM'S”、第575311号“DR.MARTENS”、第584207号“DR.MARTEN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服装饰品;即头巾;围巾”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46644号“DMYFJ”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