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代表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弘毅运动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弘毅运动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233186号“TAM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TAMX”,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产品展示”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93662号、第64055437号“TANX”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及外观相近,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33186号“TAMX”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