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兆昕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兆昕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2288914号“KOOBUL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KOOBULL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0类“骨灰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538348号、第56673417号“BUL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骨灰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的“公牛GONGNIU及图”、“公牛BULL及图”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288914号“KOOBULL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