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凤酒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凤酒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3907939号“风柳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风柳春”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制饮料用糖浆;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1744号“柳浪春LIULANGCHUN及图”、第961745号“柳浪春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530586号“柳浪春LLC”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果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07939号“风柳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