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科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星川户外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科唯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星川户外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516177号“MKWA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KWA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步器;扬声器音箱;电池;眼镜链;眼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024243号“K WAY”商标,第20024239号、第29025172号、第36169144号“K·WAY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智能手机用保护套;安全头盔;眼镜”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使用在“眼镜、太阳镜”等商品上的“K WAY”、“K·WAY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其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16177号“MKWA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