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BEERE 72243211

阅读:71408 2024-1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博欧巴塞洛缪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嘉源思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博欧巴塞洛缪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嘉源思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2243211号“BEE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

  异议人:博欧巴塞洛缪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嘉源思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博欧巴塞洛缪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嘉源思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2243211号“BEE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EERE”指定使用在第2类“着色剂;颜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249788号“BOERO及图”,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336113号“BOER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颜料;清漆;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243211号“BEER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BEERE 7224321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40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