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华南高科HUGKE 73786007

阅读:56574 2024-1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深圳市华南高科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扬州中肯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华南高科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扬州中肯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3786007号“华南高科HUGK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

  异议人:深圳市华南高科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扬州中肯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华南高科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扬州中肯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3786007号“华南高科HUGK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南高科HUGK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去离子水;蒸馏水;工业用纯净水;工业用洗净剂”。异议人引证的第70423884号“华南高科”商标已被驳回,故该商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提供了关于异议人简介、异议人“华南高科”标识产品包装图样、淘宝店铺产品列表及销售订单截图、采购订单及发票、超纯水、工业蒸馏水购销合同及银行回单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华南高科”商标使用在“蒸馏水”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华南高科”商标汉字构成相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去离子水;蒸馏水;工业用纯净水”商品与异议人“华南高科”品牌产品相同或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人在“工业用纯净水;蒸馏水;去离子水”商品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它商品与异议人商标在先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于其它非类似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抢注。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86007号“华南高科HUGKE”商标在“工业用纯净水;蒸馏水;去离子水”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华南高科HUGKE 7378600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40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