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奢颜密钥SHEYANMIYAO及图 75068759

阅读:24527 2024-1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易臻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纪永良 异议人易臻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纪永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68759号“奢颜密钥SHEYANMIYA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

  异议人:易臻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纪永良

  异议人易臻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纪永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68759号“奢颜密钥SHEYANMIYA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奢颜密钥SHEYANMIYAO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护发素;洗面奶;浴液;香精油;化妆品;口红;祛斑霜;美容面膜;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700057号“密钥”、第51335386号“大观密钥”、第38232437号“密钥优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非医用洗浴制剂;香料;化妆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奢颜密钥SHEYANMIYAO及图”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显著识别部分“密钥”,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68759号“奢颜密钥SHEYANMIYA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奢颜密钥SHEYANMIYAO及图 7506875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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