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斯宣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平果富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1日对第5944054号“金平果GOLD APPL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平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下辖县,争议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强于“平果”作为县级以上地名的其他含义,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争议商标中“金”为描述性词语,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有多件含“金”及地名的商标被驳回或无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在“金属陈列架”一项商品上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对于平果市的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平果县设立县级平果市的通知;参考案例。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创性与显著性,完全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不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与争议商标相近的商标多已核准注册,根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争议商标理应核准注册。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答辩理由中提交了举例商标信息、发票、检验报告等证据。
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9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陈列架”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2年11月6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鉴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仅针对0611群组的金属陈列架一项商品提出无效宣告,故本案审理范围仅金属陈列架一项商品。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现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文字“金平果GOLD APPLE”和图形组合而成,整体有别于地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文字“金平果GOLD APPLE”和图形组合而成,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标识使用在“金属陈列架”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本条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