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471291号“AIT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对“灯光调节器(电);调光器(电);照明开关;照明控制装置;发光二极管(LED)”商品提出复审请求,故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与第688367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商品不类似。第150602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之间已共存,则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亦不构成近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信息、产品手册、举证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灯光调节器(电);调光器(电);照明开关;照明控制装置;发光二极管(LED)”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申请商标复审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无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