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4033347号“小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第23392424号商标、第14582577号商标、第31963198号商标现为失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与第73886160号商标核定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