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菲时卡英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95717号“ROYAL DOULT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350555A号“Royal Doul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类)、第38350555A号“Royal Doul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类)已分别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W016478号、商标撤三字[2025]第W016476号决定撤销注册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撤销注册并公告,因此,申请商标在第3类、第4类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第4类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