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803306号“CRYSTAL PALACE F.C. 1861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RYSTAL PALACE F.C. 1861及图 73803306

阅读:50876 2025-10-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水晶宫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诺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03306号“CRYSTAL PALACE F.C. 1861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全球知名足球俱乐部的标识,使用多年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

  申请人:水晶宫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诺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03306号“CRYSTAL PALACE F.C. 1861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全球知名足球俱乐部的标识,使用多年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指定的联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1852号“银晶CRYSTAL PALACE及图”商标、第15266747A号“水晶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报道、新浪微博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复审时止,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复审时止,引证商标二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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