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29202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82292029

阅读:174224 2025-10-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瀚博智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2920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87918号、第21493404号、第6987910号、第124815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

  申请人:瀚博智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2920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87918号、第21493404号、第6987910号、第124815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出于自身发展需要而申请,并非是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申请人也已经投入了人力、物力对申请商标进行宣传使用筹备,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经营主体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相关知名度和美誉度。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品牌VI手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识别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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