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纺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897912号“抵羊 DIYANG SINCE 1932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570865号“抵羊 DEAR YOUNG SINCE 193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生效裁定予以无效宣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