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783787号“STINKERDN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TINKERDNA G1783787

阅读:73475 2025-10-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MANUFACTURING COST CALCULATION (MCCAB) AKTIEBOLAG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83787号“STINKERD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

  申请人:MANUFACTURING COST CALCULATION (MCCAB) AKTIEBOLAG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83787号“STINKERD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普通消费者并不知晓其含义,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味道和效果的误认。申请商标已在日本、欧盟等国家获得注册,且该商标指定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延伸保护申请也已被核准。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字典查询结果、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商标档案、在先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TINKERDNA”使用在自卫武器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气味和效果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及商标确权的地域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及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1783787号“STINKERDN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TINKERDNA G178378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38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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