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109791号“CHELAPS & KTELH C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HELAPS & KTELH CK 74109791

阅读:76463 2025-10-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桦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王宁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对第74109791号“CHELAPS & KTELH C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CHARLES&KEITH”是来自新加坡的知名时尚品牌,在中国已经注册商标并广泛使用,具有…

  申请人:桦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王宁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对第74109791号“CHELAPS & KTELH C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CHARLES&KEITH”是来自新加坡的知名时尚品牌,在中国已经注册商标并广泛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对“CHARLES&KEITH”商标在中国大陆地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被许可使用的第41031106号、第41031106A号“CHARLES&KEITH”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在短时间内在多个商品类别注册大量商标,超出正常经营所需,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中国区官网及品牌介绍;百度百科关于“CHARLES&KEITH”搜索资料;申请人被授权许可使用引证商标的授权书;相关报道;公证书;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检索资料;在先案件裁决文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4年3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16类“包装袋用纸”等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二、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名下的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墨水”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三、经查询,被申请人以个人名义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申请注册480余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商标相近,例如“GGCKGG”、“URBAN RAMIRO”、“BACKUS VERENA”、“戈兹阿玛尼”、“妈宝适”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及提交的证据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已经将引证商标一、二授权申请人桦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使用,申请人作为商标被授权许可使用人,提起相关主张,主体适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CHARLES&KEITH”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难谓巧合。根据我局查明事实三可知,被申请人以个人名义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申请注册480余件不同形式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或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的商标相近似,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所需。被申请人并未对争议商标的合理来源进行答辩并就其使用意图进行举证。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以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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