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保定市吉庆涂料制造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宝洁利盛商贸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08日对第73208035号“吉庆尼呱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将在提交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补充理由和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679752号“吉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符合《商标法》等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防水涂料(油漆);防水油漆;防锈剂;化学防护颜料;染料;刷墙粉(水性涂料);天然树脂;稀料;油漆;油漆黏合剂”商品上。
2、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补充理由和证明材料。
3、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中将第16679752号“吉庆”商标列为引证商标,但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理由中并未就该商标明确提出权利主张和法律依据,因此争议商标与该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但其未就该条款进行具体阐述并举证,本案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