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479708号“醉云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醉云坛 80479708

阅读:144067 2025-10-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黑龙江醉云潭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企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营玥卓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巨商(成都)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25日对第80479708号“醉云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不以使…

  申请人:黑龙江醉云潭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企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营玥卓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巨商(成都)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25日对第80479708号“醉云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争议商标易造成不良影响。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授权;产品委托加工合同;产品照片;营业执照。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与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5年2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33类“烈酒(饮料)”等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关于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及提交的证据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用以证明“醉云坛”作为其字号中的显著标识部分,被在先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或领域内,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字号权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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