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市嘉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亚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金柔纸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6日对第21370715号“梦想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被申请人名下大量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具有攀附他人商誉、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的恶意,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转让公告;工商信息;商标列表;在先裁判;公证书;商标注册记录;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福建泉州德茂纸品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5类“婴儿尿布”等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为有效注册商标。2020年1月20日,争议商标经核准由福建泉州德茂纸品实业有限公司转让至福建德茂纸业有限公司,2021年1月20日,复审商标经核准又转让至福建金柔纸业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二、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福建泉州德茂纸品实业有限公司在第3类、第5类、第10类、第16类商品、第35类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83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显著性的商标相近似,如“METRRTEES”、“G.DUCK PANTS”、“英氏宝宝”、“宝可萌”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及提交的证据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由我局查明事实二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福建泉州德茂纸品实业有限公司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83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显著性的商标相近似,其中部分商标因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而被不予核准注册或宣告无效。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合理性,亦未答辩并举证其对该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此外,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具有恶意,基于商标申请注册时的状态进行审查,同时与原申请人申请商标时的主观意图和申请行为密切相关。因此,本案争议商标虽已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但仍无法说明其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综上,本案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由文字“梦想家”构成,作为商标核定使用在卫生巾等商品上,整体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的作用,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