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09日对第12382574号“MLG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的第8954893号等“MLGB”商标经无效宣告、一审和二审行政诉讼,被认定本身存在消极、格调不高的情形,进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被宣告无效,按照审查标准一致的原则,争议商标与前述情况相同,应同样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不可能对申请人在先具有高知名度的“MLB”商标在先知晓,其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复制摹仿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明显超出正常商业经营的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囤积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申请人请求认定第4336064号“ML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组织和提供通过电视、电台及全球计算机网络等广播媒介进行现场直播的棒球比赛;制作通过电视、电台及全球计算机网络转播的节目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会淡化申请人引证商标显著性,损害申请人权益。综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关于MLB的百科全书;2、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3、报纸发行有关材料;4、MLB举办中国赛材料;5、有关视频平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对申请人赛事的转播报道;6、申请人销售产品信息、实体店照片;7、天猫、京东店铺信息及产品详情;8、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4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取得注册时间2014年9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钱包(钱夹);背包;购物袋;旅行包;帆布背包;运动包;伞;手杖;宠物服装”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9月13日。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服务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2016年11月9日我局作出商评字[2016]第0000093833号无效宣告裁定书,认为第8954893号“MLGB”商标“含义消极,格调不高,用作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对该商标宣告无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6871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该商标权利人诉讼请求。2019年2月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终13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我局在异议或者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对被申请人名下的第20446059号、第20446089号、第20448830号、第20446450号、第20446114号等“MLGB MY LIFE'S GETTINGBETTER”商标不予注册。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引用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由英文字母“MLGB”构成,该字母组合在网络等社交平台广泛使用,格调不高,用作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二、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前,申请人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在中国《商标法》法域内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商标已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消费者所熟知。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