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迪康玩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深圳市贩壳数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4日对第62188558号“BE@RBRIC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5184969号“BE@RBRICK”商标、第5184968号“BE@RBRICK”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BE@RBRICK”为申请人独创的玩偶品牌,经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BE@RBRICK”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具有明显恶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及“BE@RBRICK”的介绍;
2、相关媒体报道;
3、“BE@RBRICK”在中国的线下门店及各大电商平台销售信息、产品销售照片;
4、在先裁定书;
5、他人品牌介绍;
6、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
7、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在第9类测绘仪器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9月21日注册公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先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准注册在第28类玩具娃娃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第3、9、10、17、18、25、35共7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61件商标,包含“北面”、“SUP&LV”、“KAWS & 暴力熊”、“KAWS”、“&CASE&TIFY&”、“CASETIFY”、“村上隆”、“黛丝”等商标,第58886450号“KAWS”商标在异议决定中被认定与美国街头涂鸦艺术家Brian Donnelly的笔名“KAWS”相同而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予注册,“&CASE&TIFY&”、“CASETIFY”系列商标在被他人提出异议后,被申请人均撤回了商标注册申请。
4、我局在第59270329号“北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被申请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裁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测绘仪器;办公室用打卡机”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BE@RBRICK”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完全相同,难谓巧合,且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4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第3、9、10、17、18、25、35共7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61件商标,包含“北面”、“SUP&LV”、“KAWS & 暴力熊”、“KAWS”、“&CASE&TIFY&”、“CASETIFY”、“村上隆”、“黛丝”等商标,第58886450号“KAWS”商标在异议决定中被认定与美国街头涂鸦艺术家Brian Donnelly的笔名“KAWS”相同而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予注册,“&CASE&TIFY&”、“CASETIFY”系列商标在被他人提出异议后,被申请人均撤回了商标注册申请,第59270329号“北面”商标在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被认定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予以无效宣告。在被申请人未能对上述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使用证据或使用意图证据的情况下,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和大量撤回商标注册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其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且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