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748690号“维密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维密岩 58748690

阅读:144642 2025-10-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童国辉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8日对第58748690号“维密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0026080A号“维密”商标、第53652911号“维密”商标、第44…

  申请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童国辉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8日对第58748690号“维密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0026080A号“维密”商标、第53652911号“维密”商标、第4481218号“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第6879947号“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第13403245号“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经驰名的引证商标三及第1505378号“VICTORIA’S SECR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的抄袭和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会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申请人在“服装”等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一、三、六已广为公众熟知,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予特殊保护。三、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并出售转让,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及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媒体报道;2、商标列表;3、网络店铺截图;4、品牌介绍;5、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6、在先商标裁定、法院判决等;7、被申请人商标列表;8、被申请人淘宝店铺及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义乌市觅芮电子商务商行于2021年8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后该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23年10月13日转让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六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或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均申请人名下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汉字“维密岩”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维密”、“维多利亚的秘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亦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上述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的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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