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394437号“コメバ一スォ一ルスタ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コメバ一スォ一ルスタ一 46394437

阅读:144804 2025-10-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全星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汪荣裕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9日对第46394437号“コメバ一スォ一ルスタ一”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4598号“CONVERSE”商标、第5616235号“CONVERSE”商…

  申请人:全星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汪荣裕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9日对第46394437号“コメバ一スォ一ルスタ一”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4598号“CONVERSE”商标、第5616235号“CONVERSE”商标、第154597号“ALL STAR”商标、第3224586号“ALL 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的经营者,其在知晓申请人及其知名商标的情况下,申请及受让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极为相近的争议商标注册于第25类申请人核心业务商品上,主观恶意十分明显,申请人发现已有多家店铺使用由日文构成的近似商标并销售抄袭申请人CHUCK 70/1970S鞋款的产品,意图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可见,被申请人显然是在明知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情况下,受让争议商标。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2、在先案件裁定、判决书;3、宣传报道;4、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商标注册资料及相关信息;5、宣传使用资料;6、文献复制证明;7、拼多多平台上产品信息及录屏时间戳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泉州一莎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25类“服装、男鞋”等商品上,于2021年3月27日经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并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较为明显,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双方商标相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6日

本文《关于第46394437号“コメバ一スォ一ルスタ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コメバ一スォ一ルスタ一 4639443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369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