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663139号“OLUEPI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OLUEPIC 37663139

阅读:26342 2025-10-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通德亿新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6日对第37663139号“OLUEPI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28类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1128501号“OLYMPIC”商标、国…

  申请人: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通德亿新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6日对第37663139号“OLUEPI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28类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1128501号“OLYMPIC”商标、国际注册第787298号“THE OLYMPICS”商标、国际注册第1126999号“奥林匹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奥林匹克标志构成实质性相似,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和来源产生误认,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及奥林匹克运动会相关介绍;2、世界品牌500强榜单;3、奥林匹克市场事实档案;4、北京奥运会、冬奥会相关介绍、媒体报道;5、类似情况案例;6、《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7、被申请人及关联企业信息、商标信息;8、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2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塑胶跑道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领土延伸至中国,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娱乐品、不属别类的体育及运动用品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玩具、塑胶跑道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玩具、娱乐品、不属别类的体育及运动用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亦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质量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上述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6日

本文《关于第37663139号“OLUEPI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OLUEPIC 3766313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36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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