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鼎业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乔博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2471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5983号决定,于2024年1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服装加工合同及发票、门店产品图片、检测报告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2021年2月2日至2024年2月1日三年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内在“服装”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防水服;2.服装;3.婚纱;4.婴儿全套衣;5.游泳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体操鞋;2.鞋;3.袜;4.领带;5.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服装; 婴儿全套衣; 游泳衣; 防水服; 婚纱”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具有恶意,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服装加工合同及对应发票;
2、合格证照片;
3、门店照片。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被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了证据1-3、宣传手册(证据4)等主要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给申请人质证,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
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使用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的使用情况。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深圳市傲格盾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3日申请注册,2012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19年9月6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钟玉定,2023年8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本案被申请人。复审商标经续展在专用权期限内。
我局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复审期间的服装加工合同虽体现了复审商标,但发票日期晚于复审期间,因此不能证明合同在复审期间的实际履行情况,且该组证据为定制加工证据,并非复审商标品牌商品实际进入市场流通流域的证据。证据2、3为自制证据,无法确定形成时间,证据4宣传手册中的商标注册及续展等信息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宣传手册中授权说明书仍需被授权人的具体使用证据进一步佐证,宣传手册中的检测报告显示的商标并非复审商标。综上,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