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308713号“李熊记有限公司 LEE HOONG KEE LIMITED 熊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李熊记有限公司 LEE HOONG KEE LIMITED 熊及图 9308713

阅读:130714 2025-10-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熊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尹曼 申请人因第9308713号“李熊记有限公司 LEE HOONG KEE LIMITED 熊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7072号决定,于2024年11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熊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尹曼

  

  申请人因第9308713号“李熊记有限公司 LEE HOONG KEE LIMITED 熊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7072号决定,于2024年11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04月07日至2024年04月0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甲壳动物(非活)”等全部核定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故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店铺图及电费缴纳凭证;2、销售单据;3、产品图片、产品手册;4、名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47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甲壳动物(非活)、海参(非活)等商品上。经续展现在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是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法》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并交由被申请人,鉴于该阶段证据与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基本一致,故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且主要在中国香港地区的使用,难以体现复审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在指定期间内的宣传使用情况。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6日

本文《关于第9308713号“李熊记有限公司 LEE HOONG KEE LIMITED 熊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李熊记有限公司 LEE HOONG KEE LIMITED 熊及图 930871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36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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